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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主要干什么

2023-05-27 12:31:33 编辑:join 浏览量:590

法院开庭主要干什么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 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 诉讼 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专属 管辖 规定的除外。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 证据 。 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8、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0、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 开庭审理 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11、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首神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腔芹散辖异议进行审查。 1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3、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4、当事人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1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 证据保全 ;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1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17、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 传唤 当事人。对诉讼 代理 人、 证人 、鉴定人伍氏、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18、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19、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对于法院开庭的情况,属于司法审理的正常程序,我国法律上对司法审理的程序规定有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起诉以及司法判决来进行处理,只有经过司法判决的情况,才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进行判罚处罚,否则是不可以进行判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 证人 、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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