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申请人填写的《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3、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证明塌让逗;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离休、退休职工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一、销户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1、证件 备注
2、身份证
3、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通行证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6、离休证、退休证
7、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8、户口簿
9、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
10、残疾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残疾人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证、领取保险金证明
13、凭银行存折领取的提供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的提供储蓄卡及对账单;
14、户口迁移证明
1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6、异地住房公滑早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17、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团卖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积金提取
标签:公积金,提取,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