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国家元首:总统 现行宪法实施日:1789年3月4日 议会名称:国会(Congress)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100名野正颂,6年;众议院435名,2年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11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员30周岁,众议员25周岁 议会网址:http://www.congress.gov http://www.senate.gov http://www.house.gov 议会历史及变革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由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和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1865年、1870年先后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宪法第13条和第15条修正案;1920年通过的承认妇女享有选举权的宪法第19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一届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1967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宪法第25条修正案。根据宪法,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本届国会是第106届国会,1998年11月3日选举产生,1999年1月3日宣誓就职。 议会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国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领导政府各部,有权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有权缔结外交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总统还是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统率正规军和民兵。 国会有权对以总统为首的政府官员进行弹劾和审判;有权拒绝拨款;有权否决总统的人事提名,有权否决政府缔结的外交条约;有权中止总统的不宣而战;有权从总统处获得信息(即总统有义务经常向国会递交国情咨文)。本世纪中叶以后国会又通过一系列法律确定了由上述权力派生出的对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 总统对国会有权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命联邦法院法官,有权决定特赦。 【国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宪法授权联邦法院审判一切违反联邦宪法与法律的案件。最高法院因此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进行权威解释的权力。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决议和行政部门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政策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则该项法律不得再被援引或执行。国会有权对联邦法官进行弹劾和审判,有权重新制定法律以纠正法院的误判。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监督机关是最高法院。 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候选人资格】宪法规定,凡年满25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7年者,均可竞选国会众议员;凡年满30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9年者,均可竞选国会参议员。但是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在选区居住(因此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为竞选纽约州参议员而临时移居纽约州)。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清物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颂郑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参议员选举办法】国会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举出2名参议员,共100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具体做法是将参议员分为3组,1组两年后改选,1组4年后改选,1组任满6年改选。基本分配原则是保证一个州的2位议员不要在同一年任期届满。如参议员在任期内死亡或辞职,州长应组织补选,除非该州立法机构授权州长指定一位参议员继任者,继任者可一直任职到下次大选,但大选中继任者只竞选其前任余下的任期,如一位参议员任期为6年,在第3年去世,继任者继任一年后参加大选,获选者任期只有2年。现在50个州中有49个州都授权州长指定参议员继任者,只有俄勒冈州是例外,必须经过补选选出参议员继任者。 1866年以前,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参议员选举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约半数州使用两院表决,即州议会两院以院为单位分别选举,直到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选出同一人士为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两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国会开会后几个月,参议院的有些州议席还空缺。另外半数州使用“联席投票制”,即州议会两院议员一起投票,获多数票者当选。各州自行其是的选举制度给国会选举带来不少混乱。1866年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向全院提交报告,建议国会通过法律,统一参议员选举制度。国会两院迅速通过了有关议案。 新的参议员选举方式为:州议会两院分别投票,采用口头表决方式选举参议员,次日,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清点两院表决结果,如果两院分别以过半数票选举同一人为联邦参议员,应即行宣布该人当选;如没有一个同时获得两院过半数者,该州议会两院应在同一会期每天中午12点,至少每日一次地举行联席投票,直至选出联邦参议员。 这种通过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做法一直沿用到1913年。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参议员由每州人民选举,即在州议会选举参议员前先由该州选民预选,州议会的选举实质上只是对预选结果加盖公章。 目前,美国有48个州参议员选举只须一次投票,获得简单多数者就可以当选,只有佐治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是例外。 参议员选举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众议员选举办法】美国宪法将众议员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位众议员至少须代表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如按此比例,美国国会现在议员数将高达7000人。现在的435位议员数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结果定下的。在第87届国会时曾又给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一个名额,使众议院有437名议员,但人们普遍认为像英国平民院那样拥有650个议员的立法机构太庞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众议员数额,因此1929年国会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后不再随人口增加名额。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不得少于3万,但实践中发现这个规定范围太宽。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尽量使每一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当”原则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过一个案例裁决划分选区时要使各选区人口比例差额不超过3.1%。 1967年美国又通过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为单位选举众议员的办法,即如果给某一州分配了3个名额,该州必须在本州划分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位议员,而不得全州选民集体投票选出3名议员,当然若该州只有一个名额的除外。现行的众议院议席分配中加利福尼亚州的议席数最多,为52席;纽约州其次,为31席;阿拉斯加等7个州各有1席;仅有14个州的议席数超过10席。 众议院除有各州选出的议员外还有从波多黎各自由邦来的属地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列席代表(delegates),这些派驻众议院的代表享有大部分众议员的权力,只是不能投票表决。 【选举的管理】联邦竞选法规定由联邦选举委员会管理有关选举事务。联邦选举委员会由6人组成,他们经总统提名,由参议院认可产生。联邦选举委员会专门执行联邦选举管理法,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回避法律的约束(美国法律对选民将钱捐赠用于支持某一政策的数额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项政策很可能就是某一位候选人倡导的,因此捐钱支持一项政策与支持该候选人并无区别)。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 【选举的种类】选举分大选年选举、中期选举和补选等。大选年选举为4年一度的总统大选年的国会选举,届时,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同期举行;中期选举指两次大选年之间的第二年举行的国会选举。议员任期未满而辞职、死亡或被所属议院驱逐等形成空缺时举行的选举为补缺选举。 【议员构成】在现任参议院100席中,共和党占55席,民主党占45席。众议院435个席位中共和党占223席,民主党211席,独立候选人1席。 参议院中共有9名女议员,众议院有58名女议员。 绝大多数国会议员为男性,白人,受过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等收入家庭出身。按职业划分,出身律师的最多,在众议院占40%以上,在参议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业家和银行家,真正来自工会的或蓝领的议员很少。 【连选连任】美国对总统的任职规定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但对议员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事实上,美国议员的连选连任率相当高,众议院有92%再度竞选的议员获得连任,参议院也有75%。在普通的大选中,众议院有50~70个席位的议员几乎不需作任何竞选努力就可当然连任。 在任者能较容易地连任成功的原因主要有:1.可利用的资源较对手多。可以在电视、广播、集会上发表演讲,让选民了解、熟悉(选民在投票时,往往会更倾向于投给自己比较了解的人);也可通过助手向选民发信,加强联系,让选民记住;更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位为选区谋福利,让选民感激。2.在任者较其对手更容易获得竞选资助。 ------------------------------------------------------------ 议会职权 【立法权】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国会,国会制定执行宪法授予国会及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的法律。 【财政控制权】宪法规定国会享有下述财政控制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消费税,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的国防与全民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进口税与消费税应全国统一;以国家之信用借贷款项;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值;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的款项,其拨款期不得超过2年;设立海军并供给海军军需;除依法律所规定的经费外,不得从国库中支拨款项。 【监督权】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国会拥有监督权,但实际上国会一直在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1946年,国会改革法首次宣布监督政府是国会的职责。该法规定:为了帮助国会评价法律的实施,帮助国会拟订必要的议案和相应法律,参议院、众议院的各个常设委员会应对行政机构执行各委员会职责范围之中的任何法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1970年国会改革法将1946年国会改革法规定的经常性监督修改为“检查和研究”。根据新的国会改革法,各委员会可配备更多助理,协助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各委员会在每届国会届满闭会之前向全院大会提交监督报告;国会研究部应向两院各委员会提供专家,帮助委员会评价立法提案,国会研究部还应在每届国会开幕之际,向各委员会提交一份该委员会所管范围内即将到期作废的法律名单,以提醒委员会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人事权】宪法规定,总统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政府其他官员须与参议院协商,并获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 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时,选举名单应由选举人签名并证明,封印后即送达政府所在地,径呈参议长。参议长应在参议院与众议院全体议员之前面,开拆所有名单书,然后计算票数。获总统选举票过半数者当选,如无人获得半数选票时,众议院应从总统候选人名单上得票最多的3人中立即投票选举1人为总统。得副总统选票过半数者当选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票数最多的2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 【国会自治权】宪法规定,参众两院有权决定自己的议事程序,众议院在每届国会的第一天通过新一届的议事规则,而参议院则只是修改议事规则。参议院规则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97年。 【弹劾权】宪法赋予参众两院弹劾权。参众两院可对不称职的或犯重罪的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及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弹劾程序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裁决。对总统进行弹劾并不多见,历史上仅有两次。第一次是在1868年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进行过一次弹劾,但在参议院投票中,以一票之差,弹劾失败;第二次是1999年对比尔·克林顿总统进行弹劾,也未获成功。但有十余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曾被成功弹劾。1974年8月,尼克松总统为免遭弹劾而被迫辞职。 由于政府无须对国会负责,执政亦无须获得国会的信任,故弹劾是国会赖以撤销总统等高级官员职务以及化解政府与国会之间严重冲突的惟一手段。 ------------------------------------------------------------ 议会组织结构 【参议院议长】参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因副总统很少到参议院所以参议院要选举出一位临时议长主持参议院会议,行使议长之权。由副总统兼任的参议长只能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投决定票,而且不得参加议案审议。 参议院的临时议长通常由多数党最资深(任职时间最长)的议员担任。实际上,参议院的会议都由临时议长从多数党议员中挑出几位参议员主持,一人主持约1小时。 【众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由众议员选举产生,一般由众议院多数党议员担任,任期同国会任期,为总统、副总统之后国家第三号人物。 众议长有权召集会议,并拥有众议院议事规则赋予的广泛权力,如:将议案委托给某个委员会审议;为众议院制定立法计划;任命某个议员去某个委员会等。在主持众议院全会时议长有权准许某位议员发言,有权维持会场秩序,回答议员有关国会的询问。众议长不仅是众议院领袖,也是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他可以投票并参加辩论。 【全院大会】全院大会是议院最高级议事单位。 全院大会拥有的基本权力是:1.选举权。议院中各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众议长均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所有候选人名单实际上是两党党团制定的,但必须经过全院选举后,各位众议员在委员会分工才被确认,议长候选人才能就任,众议院才能开始议事。2.审议权。各常设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必须送全院大会处理。全院大会有权从国会立法的整体着眼,决定一次年会内众议院制定法案的轻重缓急;议案修正权是审议权的重要内容。越是重要的议案,越需要全院大会行使修正权,其他委员会的议员、反对方的议员必须借助修正权,才能积极地参与制定议案,确切地表述他们对全院最终通过的议案的态度。3.监督权。全院大会有权听取各委员会对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报告,安排和调整各委员会的监督范围,规定各委员会的监督权力,督促、协调各委员会的监督活动;有权强迫证人接受各委员会的传讯;有权根据各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制定议案或决议,迫使政府修正错误。4.决定经费和雇用助理权。全院大会决定每年拨款议案的国会项目中众议院的经费,参议院一般不予变动,总统也无权修改。 【委员会】委员会是国会的中心,国会将其大部分起草、审议、监督工作交给委员会完成。 国会两院的委员会有三类:1.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立,跨越国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本届国会中参议院常设委员会有17个:农业、食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科学及交通委员会;能源及天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健康,教育,劳工及养老金委员会;规则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印第安事务委员会。众议院常设委员会有19个: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及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及劳动力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公务行为准则(纪律)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筹款委员会。2.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主要根据法律、本院决议设立,每一特设委员会都有专门的课题和任务,任务一旦完成或规定的期限一到,该委员会即予撤销。特设委员会享有专配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有权向本院提出建议报告,但没有审议权,其监督权也是本院专案专授的。但两院的情报委员会却属例外,名义上它们都是特设委员会,然而实际上,它们都跨越多届国会而延续下来,并且有权审议和报告议案。两院不时设立特设委员会,或是为了避免常设委员会的职权之争,或是表示全院对某一问题的高度重视,或是让多数党的某位议员能得到一个委员会主席的职位。参议院共有4个特设委员会:情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老人事务委员会;2000年科技问题委员会。3.两院联合委员会(详见两院间的联合机构)。 【小组委员会】委员会可下设小组委员会。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每个委员会下设小组委员会数不得超过5个,但拨款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不在此列。 小组委员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隶属于常设委员会,另一类隶属于特设委员会。隶属于常设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被称为立法小组委员会,有权向所在委员会报告议案,它们的主席、少数党首席委员等人有权代表所在委员会,在全院辩论中报告议案的审理经过。隶属于特设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被称为非立法小组委员会,只能进行调查研究,无权审议和报告议案。 每一委员会的多数党党团决定本委员会内各小组委员会的构成。新的一届国会就职后,委员会多数党首先举行党团会议,根据本委员会多数党各位委员自己的申请,选举各小组委员会的多数党委员及其主席。一般说,各小组委员会年资最深(即连续担任该小组委员会成员时间最长)的多数党成员自动成为主席候选人;如该成员没有获得委员会多数党团的多数选票,则由年资仅次于他的另一位多数党成员成为新的候选人;依此办法,直到选出小组委员会主席。 同时,各委员会少数党党团根据本委员会各位少数党成员的申请,选举各小组委员会的少数党成员;当选后,各小组委员会中年资最深者,一般即成为少数党首席委员,负责领导其小组委员会内的少数党的同事。 小组委员会最突出的作用是对议案进行审议。由于小组委员会成员长期从事议案的审议,所以对议案最懂行,相关知识知道最多,经验也最丰富。小组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初审,就是从专门知识方面为议案把关。 【委员会成员的选派】议员们非常注重自己进入一些理想的委员会。进了理想的委员会,不仅能使自己在政坛一展身手,也能为自己的选区谋更多的福利,使自己能获得连选连任。所谓理想的委员会包括如负责财政支出的拨款委员会、负责税收的如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财政委员会、负责国会内部管理的规则委员会、负责外交事务的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以及与自己的专业密切相关的委员会。 决定将哪位议员分派到哪个委员会一般根据两党领袖的推荐,经本党党团会议批准后,交参众两院全体会议通过。为保证本党议员能尽可能多地连选连任,党的领袖在决定推荐名单时会尽量满足议员的愿望,而且会特别照顾那些新议员及竞选时与另一党竞争较激烈的选区的议员。 两党议员在委员会中的比例往往由议会多数党决定。只有官方行为标准委员会(Committee on Standards of Official Conduct)是个例外,议事规则规定该委员会不得带党派偏见,所在两党议员在其中各占一半。 一旦被选入某个委员会,议员一般都会在下一届国会时再度进该委员会。这是因为在国会委员会内部不成文地实行着“年资制”,即在本委员会不间断任职时间越长的议员在分配议席时越优先选入,委员会主席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最资深的议员担任的。当然这套制度的缺点是委员会权力实际上掌握在资深议员手中。为解决这一问题,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一位议员在同一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任主席之职连选连任不得超过3届。 除特别情形外,一位议员最多能在2个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任职,此外,根据议事规则,一位议员只能在一个委员会任主席(无论是常设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还是特设委员会),但在一些事务管理性委员会及两院联合委员会任主席不在此列。 【各院职责划分】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征税议案,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此外,综合拨款议案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只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议案。外交条约和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认可权属于参议院,参议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国会控制总统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它的拨款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的影响。依据宪法,总统缺位时,第一继任人为副总统兼参议长,第二继任人为众议长。依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则享有审判权。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须经参议院参加审判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定罪。 【各院对法案的协调机制】按立法程序,一院审议通过的议案须交另一院审议。如果另一院对送来的议案不提出任何修正案,或者,如果议案提交院完全同意另一院的修正,那么,议案即是获得了两院通过,可送总统签署。如果另一院对议案提出大量修正案,提交院不接受这些修正案,那么两院均可提议举行两院协商。 两院一旦正式同意协商,便组成各自的代表团,两院的代表团即构成两院协商委员会。众议长指定众议院代表团人员,参议院的临时议长或代理临时议长指定参议院协商代表团人员。众议院协商代表团的人数平均为12人,参议院代表团平均为10人,每院代表团通常包括审议该议案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少数党首席委员、其他有关委员(包括其他委员会的有关委员);多数党在代表团里占多数席位,每院代表团中的多数人员必须是支持本院态度的议员。 协商委员会的任务是,竭尽所能消除同一议案两院文本中的差异,向两院提交内容与文字完全同一的议案文本。两院的全院大会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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