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警长是副科级别,是军人副营、营长职务即少校、中校。
四级警长根据从警年龄的增加可受衔自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务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晋为四级警长。
警长的职责有:1、负责警区内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2、指挥、安排警区内民警的治安巡逻和案件的办理工作;3、负责警区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4、负责建立警区完善的预防体系,深入辖区,了解民情,及时反映在治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5、负责警区内重点人口的管理与监控工作,及时反映重点人员的情况;6、负责警区内的治安耳目建设。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总警监;
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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