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较大城市是国务院在1984年12月15日批准的第一批“较大的市”。分别是
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配芦。(注:重庆市在1997年3月直辖后不再是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国务院共四次审批了共19个“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因升格为直辖市而不再是“较大的市”。目前国内实际存在的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只有18个。
扩展资料:
获得“燃袭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后,有几个法律意义:
一是名正言顺,由“文件”升格为“法”。
二是可以定规定制的权力增大了。比如,“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就可以。“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皮卖兄可,“法”就可以等等。
三是“文件”只能执行“法”,而“法”只要不抵触上位法就可以创设法律制度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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