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具有收费最低、保障力度最强、受益人群最广的特点,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解除老年人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支撑作用。居民养老保险的概念主要包括:基本概念、覆盖范围、保险管理等。
居民养老保险,是相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言的,是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而成的,其主要参保对象为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其主要宗旨就是确保没有参加工作居民年老之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有条件的地区已经建立起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是有些地区还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宗旨就是确保没有参加工作居民年老之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居民自愿参加,没有强制性要求。
2、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3、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而成。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制度名称;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我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的原则。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年资助款以个人缴费最高档次缴费额为限)。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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