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与散旁灶马克思虽都极力批判分配正义 , 但双方所指认的分配正义明显不同。
在哈耶克的话语中 , 分配正义 ( 或社会正义 ) 是指与自由文明社会、大社会相对立的“新道德”, 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核心诉求和终极目标 ,[1]是“人们从早期社会中继受而来的本能的一种诉求”;[2] 是与自由、文明社会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的。简单地说, 他把分配正义看为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3]
从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中可以看出他对分配正义的限定较窄 , 仅把那种不仅要求形式平等而且要求实质平等的主张划进分配正义范围 , 仅把追求形式上平等的主张划在正义的范围。这在实质上是把自由主冲扮义正义一分为二 , 把具有诉求实质平等倾向的自由主义的正义划进分配正义 , 把追求否定自由的自由主义划进正义的范围。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这种看法明显地不同于马克思。在马克思的视野中 , 正义与分配正义并没有异质性 , 也不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价值观念。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审视 , 二者都是有缺陷性的生产方式下生成的价值观念 , 都是私有制生产方式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 都是人们未能摆脱 “私有”或“占有”的产物。[4] 可以说, 二者 “本是同根生”。马克思看到 , 分配正义确是体现了人们要求对私有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主张 [5] , 但何以才算公平 , 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主张。[6] 它是人类还没有到达科学共产主义之前的观念。 [7]
比较哈耶克与马克思视野中的分配正义 , 会发现哈耶克与马克思所指认的分配正义存在部分重叠或交叉 : 在被哈耶克指认为是分配正义的 , 马克思也指认为分配正义 , 但马克思所批判的分配正义不仅包括哈耶克所指认的 , 而且包括哈耶克自身所持有的正义 , 都属于分配正义。在马克思看来 , 任何未能摆脱私有财产的局限的正义主张都属于分配正义。
从理论考虑 , 双方视野中不同的分配正义主要是不同的理论尺度和立足点所致。哈耶克的立足点是古典的自由主义 ( 自由主义的保守立场) ,理论尺度是自生自发秩序 , 其立足点和理论视角使他把资本主义 “与时俱进” 的努力看作是对 “传统” 的背叛 , 看作是向资本主义异类的东西——社会主义 —— 靠拢或过渡。而马克思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启雀化的人类”[8] , 理论尺度是历史唯物主义 , 其立足点和宽阔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 , 使马克思把任何试图在肯定私有财产的前提下的正义或分配正义都看作是私有制下的法权观念 , 特别是看作即将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消亡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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