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职工在失业后可以享受的相关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待遇(基本医疗补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可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职工在失业后可以享受的相关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待遇(基本医疗补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可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1、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医疗待遇(基本医疗补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5、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待遇(基本医疗补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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