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享有正省级副职职权或副省级正职职权,属于副省部级别的党政领导。省委常委是指省委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省委书记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常委主持省委全体会议,决定本省党内的重大事项,总结省委近期工作,任命省辖市委领导班子,规划下一阶段省委工作。在现阶段,和省委常委同级的还有直辖市市委常委和自纯颤治区党委常委。
省政协常委本身职位没有等级,但是到年龄离职而不到办理退休手续年龄担任过正厅级的厅厅长担任,其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的省政协常委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为副厅级,民间工商企业界的省政协常委基本都不是专职,其待遇只是参照省级政协委员职能来选举产生的,只是政治待遇没有级别这一说。
省政协主席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级地方委员会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的负责人职务。省部级一般是指国家、各部委、各机构、各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和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中央管理的企业和高校,中央巡视组中央巡视组(正部级巡视轮灶专员、副部级巡视专员) ,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正副职 领导。
省委常委组成人员:
1、固定入常的职务:省委书记,省长,专职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省纪委做桐败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宣传部长,省委秘书长,省会城市书记、副省级城市书记,省军区政委(或司令员),省委统战部长
2、以下职务根据地区各项因素可能入常:排名在常务副省长之后一到两名的副省长(常委副省长)、总工会主席、教育工委书记、省内主要经济主体城市市委书记、因省内工作需要而设的工作部门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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