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有时缺钱,就会让被关着女囚中比较听话的一个出来卖淫赚钱,这次就是因为女囚出来卖淫时逃脱报案的。
2011年9月,河南洛阳警方侦破了一件离奇大案,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李浩在地下室挖地窖先后囚禁6名坐台女长达两年左右,在当性奴期间两名女子被杀害。
洪道德教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浩的行为有可能涉及到四个罪名。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媒体报道,李浩囚禁了六名歌厅小姐,其中两人被他杀害。李浩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奸罪。李浩利用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4.根据媒体报道,李浩强奸后,又迫使女青年外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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