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实践中,所谓“大中城市”被扩大为地级行政区。几乎所有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皆设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之下,分别在司法行政系统和公安系统设立劳动教养相关机构。司法行政系统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或司法局内设处(室、科)担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也负责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管理,包括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日常管理。公安系统的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担负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由上述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委员会实质上是授权组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只以名字的形式存在。审批权和决定权都握在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手里,具体是在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如法制处)手里。只是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
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性机关管理,一般就是公安局管。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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