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必须要30天后才能办理离婚,因为离婚冷静期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经过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为离婚冷静期,自收到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没有亲自去的,也按撤回离婚登记处理。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为期30天的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具有如下特征:
1、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2、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
3、离婚冷静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4、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现在协议离婚要等三十天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间只要一方反悔,这婚还是离不成。《民法典》设定离婚冷静期有利的同时,也存在弊端。
1、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保护婚姻自由。虽说协议离婚表面上是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但实际上在离婚时又有多少人能保持理智呢?在非理智的情况下,往往不能完整的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反而违背了保护婚姻自由的初衷。所以,离婚冷静期的出现,给了处于非理性状态下的当事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从而以理性的状态来思考离婚是否必要,这才是真正的对于离婚自由的保护。
2、降低冲动离婚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我国准许离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很多时候夫妻因为一点小事而吵架,出现上午吵架,下午离婚,晚上就后悔的情况。甚至有时候因为不成熟的爱情观导致爱与不爱成为自己结婚、离婚的标准。但即使是最美好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200次离婚的念头。
3、减少“假离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假离婚就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做出假的意思表示,去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证从而达到个人目的,有的是为了骗取拆迁款、低保金、房贷优惠等;也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假离婚来躲避债务。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极大的损害了第三人及国家的利益,触碰了道德底线,有损法律权威,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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