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有两方主体,一方称为承运人,另一方则称为旅客或者托运人。货运合同中的收货人可能是托运人,也可能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运输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货运合同又称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受托运人委托运输货物并取得运输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税率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运输合同的印花税以合同所列明的运输费用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一)旅客的义务
1、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2、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4、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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