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体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由自已来确定的,在表述上符合工商注册的要求即可,不论是什么行业,在经营范围中都可以将开张后业务开展从事的服务种类写入经营范围。1.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2.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3.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4.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5.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哗害糕轿蕹计革袭宫陋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2.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3.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4.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5.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哗害糕轿蕹计革袭宫陋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3.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4.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5.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哗害糕轿蕹计革袭宫陋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4.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5.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哗害糕轿蕹计革袭宫陋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5.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哗害糕轿蕹计革袭宫陋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6.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7.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8.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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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