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郑焕明判刑如下所示:
3月10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3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悔罪,其家属还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焕明、孙继红耐戚手、郑焕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郑焕明为勒索巨额钱财,长时间预谋绑架,并纠集同伙,多次踩点并摸清被害人的作息规律,精心准备作案工具;冒充省检察院工作人员,采取使用戒具、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绑架,且绑架二人期间采取胁迫手段,索取被害人赵延军的现金7000元;昌嫌罪行暴露后,带着被害人刘怀驾车强行冲卡,身份暴露后,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所驾驶车辆断油的情况下,弃车弃人逃跑。
在逃跑过程中,又从被害人赵延军处索要的交通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3600元等,其情节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焕举、孙继红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焕举、孙继红在绑架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但被告人郑焕举所起的作用相对于仔亩被告人孙继红所起的作用大。
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两个罪名中,与抢劫罪相比,绑架罪系重罪,对三被告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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