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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2023-03-03 07:10:16 编辑:join 浏览量:587

离婚财产分割

我国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或者在人民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书时,则财产分割方案以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 如果夫妻选择诉讼离婚,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以夫妻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为基本原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适度调整后判决。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婚前个人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离婚时不分割婚前个人财产。一、婚前个人财产的主要种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婚前已经取得的工资与奖金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个人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包括物权性财产权利和债权类财产权利。 3、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与自然增值。 4、虽于婚姻期间取得,但属于个人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财产。二、注意事项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财产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依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书面约定内容。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写明了某处财产或某个财产性权利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同意该约定。 第二,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并不完全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与自然增值部分仍归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由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最后,如果涉及到婚后变卖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要注意保留与婚前个人财产有关的证据、注意购买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时间节点,例如保留房产出资证明等,避免使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外,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也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与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存在书面约定,则财产归属以约定为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种类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行为所取得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专利、商标、出版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所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根据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则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则优先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夫妻权利平等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有所差别。例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照顾子女的原则 首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要承担经济上的开销压力,虽然另一方会给予一定的抚养费,但从实践角度来讲往往是杯水车薪。其次,照顾未成年子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势必会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的事业上的发展产生相当大的阻碍,从而影响该方的经济收入。最后,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更负有教育子女的重大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分配时会对负责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所倾斜。 三、照顾女方的原则 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男、女方在经济实力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离婚后,女方获取收入的能力与男方相较而言属于偏弱势的一方,女方属于更需要经济上帮助的一方。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适当向女方多分配,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例如住房,判决归女方。 四、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过错方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方,过错方的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往往对无过错方造成了身心损害。通过增加过错方经济成本的方式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以慰藉无过错方、填补损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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