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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威坐牢了吗

2023-04-30 20:43:35 编辑:join 浏览量:553

程威坐牢了吗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16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被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齐、何建国、程威、魏春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李双齐、何建国、程威脱逃,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裁定中止对本案被告人李双齐、何建国、程威的审理。因被告人何建国、程威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恢复本案对被告人何建国、程威的审理。但在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程威再次脱逃,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中止对本案被告人程威的审理。因被告人程威已到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恢复对被告人程威的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勇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戈、人民陪审员蒋国云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对被告人程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徐艳芳担任法庭记录。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何建国伙同程威、魏春光,同案犯刘伟(未到案)、夏建军(绰号“夏神经”,另案处理)、“大脑壳”(未到案)等人,先后在南县某村、某巷内的废弃房屋内,以利用扑克牌玩“三公”的形式,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三十余万元,何建国分红得四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程威参与赌场经营时间为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9月下旬,从中抽头渔利达十三余万元,程威分红得两万余元;被告人魏春光参与经营赌场时间为2016年8月初至2016年9月中旬,并从中分红得一万余元。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威伙同被告人李双齐,同案犯陈国辉(未到案)、王锐兵(未到案),在南县某村杨磊家中,利用扑克牌玩“三公”的形式,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程威分红得300余元。      2016年10月份、201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双齐伙同被告人程威、同案犯陪猛王锐兵、杨磊、陈国辉、刘光辉、“光脑壳”(均未到案)、在南县某村杨磊家中,开设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十二天,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共计人民币十三万余元,被告人李双齐分红得两万余元。      被告观点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何建国、魏春光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程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双齐、陈国辉等人涉嫌开设赌场,随即赶肆衡赴现场,将被告人李双齐、陈国辉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被告人李双齐、陈国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到案说明、户籍资料、拘留证、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逃说明、情况说明、相关证明及说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杨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刘裂乱做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李某某、周某某1、夏某某、卿某某、周某某2的证言,同案犯王锐兵、陈国辉的供述,被告人何建国、程威、魏春光、李双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威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程威伙同何建国、夏建军(绰号“夏神经”)、魏春光(均已判刑)、刘伟(未到案)、“光脑壳”(未到案)等人,先后陆续在南县某村、某巷内的废弃屋内,以利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间歇性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3万余元,被告人程威分得赃款2万余元。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程威伙同李双齐、陈国辉(均已判刑)、王锐兵、杨磊(均未到案)在南县某村杨磊家中,以利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招揽20余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程威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程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3月29日,本院审查立案后向南县公安局发出逮捕被告人程威的手续,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被告人程威上网追逃,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程威到案,但在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程威再次脱逃。2019年10月15日19时30分,被告人程威被宁乡市公安局东湖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20日,南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程威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到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拘留证、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逃说明、情况说明、相关证明及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陈某、杨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李某某、周某某1、夏某某、卿某某、周某某2的证言;3、同案犯何建国、魏春光、李双齐、陈国辉、王锐兵的供述;4、被告人程威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威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中,被告人程威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威因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程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程威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三百元,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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