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品级有正一品文职京官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雍正八年后)。文职外官经略大臣(通常由大学士兼任,因事特设,事罢即撤)、大学士衔总督。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武职外官伊犁将腔塌正军、绥远将军。
从一品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等文职外官各省总督(兵部尚书衔)、驻藏办事大臣(兵部尚书衔)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武职外官驻防将军、都统、提督、巡抚(加提督衔)。
清朝的官员制度
不难看出,康熙初年就明确规定,凡父母年70以上的独子,必须要回籍奉养父母。此后关于终养制度,又屡有变更。乾隆二年有“亲老改补近地”的规定,即官员在铨选时被发到远离祖籍地任职,不便照顾父母,可以改任临近省份任职,以便照顾父母。伍悔
乾隆七年又规定,凡是亲老改补近省的官员,原先的远缺也会一直保留,等到该员父母去世,终养和丁忧结束后,再补保留的远省官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些官员借终养为由,而逃避远省任职。
从制度上来说,终养和守孝一样是每个品官都必须衫岁要遵守的。但各省的教职是个例外,这是因为教职多在本省任职,因回故里探亲比较方便,所以教职类的官员无须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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