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笑型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扩展资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的全面发展。”
同时《宪法》第十九条还规裤升缺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
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
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
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
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以上内容表明我们国家不仅赋予公民普遍的受
教育权,还明确要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按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和法律原则,在相同的环境下,每个公民
都有权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权,在入学、升学胡辩等方面应该具有平等的机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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