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提倡“知足常乐”,即既不提倡对物质层面的知足,也不提倡对精神境界、个人修养的知足。 2. 提倡“知足常乐”对社会不利。 人们对社会现状不知足,就会改进社会弊端,使社会更进步。相反,知足了之后,社会就会失去进步陪兆的源泉,从而停滞不前。 3. 提倡“知足”对绝大部分个人不利。 可以保持个人的进取之心,拼搏前进之心。而且,个人对自身工作能力、学习水平、道德情操、精神修养的不“知足”,可以促进个人提高自身素质。 对方可能立论: 1. 缩小概念。提倡有选择的“知足常乐”,即只讲在某方面应提倡“知足常乐”,对另一些不应提倡的方面视而不见,不加以阐释。 2. 偷换辩题。把知足常乐说成乐观的生活态度,即知足后还不放弃对事物的追求。 3. 栽赃嫁祸。把现代社会的一些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现象归为不知足之错。 4. 强加修饰。给知足常乐强加“适度”、“有选择”等修饰,用“提倡适度的、有选择的知足常乐”来代替“提倡知足常乐”。 辩驳: 1. 指出对方缩小概念。从全面的角度并阐述碧肢现代社会不应提倡“知足常乐”。 2. 清晰定义。“知足”是对现状感到满足,感到已经足够,自然就不会进一步追求什么。而“知好”是认为现状很好。但继续追求与“知好”并不矛盾。 3. 明确逻辑。不知足不代表要去勾心斗角、尔虞我诈。而追求应用正当手段促成良性竞争,对于上述情况应用法律去规范竞争,而不应用“知足常乐”去扼杀竞争。 4. 指出对方强加芦慧租出自主观意愿的修饰,而不顾提倡后的实际效果。盲目认为社会对“知足常乐”有符合他们主观意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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