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1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在详细研究了各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制定了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棚团决定指出:“承认富农的生产方式带有资本主义性质,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党的政策腊和贺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也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以上三项基本原则阐述了减租减息政策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和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决定的附件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和办法:①减租:不论任何租地、任何租佃形式均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少于二五减租,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多年欠租应予免交。保障佃户的佃权。②减息:只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二倍者本利停轮派付。抗战后的借贷息额,应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1945年3月抗日战争胜利至1946年5月全面内战爆发以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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