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他人受到损失。因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利人应将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是基于“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致他人受到损失”这一事实,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1、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或者本应减少而不减少,前者称为积极得利,如,财产权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内容的扩张或其束缚的解除等;后者称为消极得利,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不再设定等。获得利益的事实,可以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基于事实行为,也可以是基于自然事实;如果是基于行为,可以是得利人的行为,可以是受损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未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同样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以及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前者称为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后者称为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对不当得利中损失的解释不必像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制度中那么严格,如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方因他方为给付而受利益,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方取得依权益内容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构成损失。就间接损失而言,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财产可能增加而实际没有增加即为损失。这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根据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补损害。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此要件的功能在于决定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的当事人。关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含义,在民法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前者主张,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才算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不同,即使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所牵连,也无因果关系。例如,甲向乙借钱用于修理丙的房屋,甲无力还钱时,乙不得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因为乙受损失的原因与丙取得利益的原因不是同一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应当允许乙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民法学界对“没有法律根据”的含义,存在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观点。根据统一说,“没有法律根据”应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而言,又存在各种主张,包括财产变动违反公平、正义、欠缺债权、欠缺权利等。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的产生有其不同的基础,应当分别判断何为“没有法律根据”。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所谓没有法律根据指欠缺给付目的,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可依其事由分别判断得利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如果不得保有,就属于没有法律根据。
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调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与给付行为没有关系。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型不当得利。这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包括: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即非债清偿。此处所谓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既包括履行未曾存在过的债务,如甲欠乙10元人民币,误还给丙;也包括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如甲忘记已还款一事,再次还乙10元人民币。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向他人为给付时尚存在给付原因,但实施给付行为后法律上的原因不存在或消灭的,也会构成不当得利。这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包括:
(1)因欺诈性抚养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甲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妻子隐瞒儿子乙非自己亲生的事实,请求乙的监护人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
(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如发生财产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而填补损害的,其所受领的保险金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
1、基于得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得利人擅自出卖、消费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
2、基于受损失的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损失的人将他人的土地误以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种。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擅自使用受损失的人的材料为得利人制作家具。
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甲家鱼塘的鱼因特大暴雨溢出,随雨水冲到邻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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