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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牧笛的人物争议

2023-06-30 18:34:11 编辑:join 浏览量:590

下课事件

事起王牧笛2014年2月21日在微博上发出的一条信息。在这条后来被删掉的微博中,他写道,“小兔皮肤过敏,陪她去打点滴,竟然连扎四针才找准血管,我也想拿刀砍人……”

微博一经发出引起不少网友质疑,还有不少医护人员身份的网友在跟帖中,对王牧笛的言论表达了极大不满,认为其是在宣扬“杀医”暴力,提出强烈谴责。

事码高樱出后,中国医师协会在迟丛官网、官微上先后发布了一封致王牧笛所在单位的公开信,称“王牧笛应当下课”。

公开信称,协会作出反应不是小题大做,“王牧笛的言论和素养不适宜担任节目主持人”,其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下课”。

后来王牧笛再次在微博做了解释和道歉。在长微博中,他说当天在注射室未与任何护士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在原本当做日记的微博上写了出格的话,“用错误的方式表达了愤怒”,“实属不该,追悔莫及”。当时那条微博“根本没有针对任何具体人的想法”,未提及医院和护士的姓名。在微博中,他反思作为患者家属应换位思考、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理解;作为媒体人应该注意身份、谨言慎行。这次,王牧笛获得了不少医护网友的谅解。

与方舟子名誉侵权案

海淀法院审结了方舟子诉王牧笛(广东电视台主持人)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名誉侵权案,主持人王牧笛因在微博上称方舟子“疯狗”,被认定侵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1.71万元,并向方舟子赔礼道歉。此后,王牧笛表示将要上诉。

方舟子(原名方是民)诉称,自2013年7月14日,王牧笛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对自己及妻女进念乱行辱骂。方舟子认为,王牧笛发表的涉案微博没有事实依据,且肆无忌惮地诽谤侮辱,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故诉其删除侵权微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维权费用37100元。同时,要求新浪微博运营商微梦公司连带赔偿。

王牧笛辩称,其在2013年年底便删除了部分被诉微博。其对方舟子的质疑有依据和来源。网络上有大量报道质疑方舟子抄袭及其美国绿卡身份,他发微博是为了让方舟子回应。

微梦公司辩称,其不可能对微博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判决内容

称“方大怂”不算侵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微博言论更具随意和调侃,但其言论自由的行使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公众人物对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但也不能超出其容忍限度,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言论人也应担责。

海淀法院指出,王牧笛的部分微博使用了如“方大怂”、“方怂大师”等贬义性语言,该类语言未形成侮辱,不构成侵权。其另外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等,损害了方舟子的人格尊严,没有事实证据,超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构成了侵权。

海淀法院最终判决,王牧笛删除相关微博,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1.71万元。鉴于微梦公司对相关内容不具专业判断力,在接到起诉材料后,也及时删除了有侵权嫌疑的相关微博,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和管理义务,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仍应配合删除相关侵权微博。

王牧笛的人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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