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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怎样

2023-07-08 15:40:06 编辑:join 浏览量:583

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怎样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起因:一是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准则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 对于前者,无疑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对于后者,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目前尚存在很大争议,单纯从理乎举论上来看启册,我个人觉得不应定性为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有意思的是,财政部的政策制订者对这个问题的把握似乎也左右不定,以前一直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现在又开始视同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如果大家关注到最近几年CPA会计教材内容的演变,你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对于增持股份导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几乎同样的例题,2000年至2002年的3年教材中出现了3种不同解答:2000年不追溯调整,用加权持股比例确定增持年度损益;2001年不追溯调整,用增持后的比例确定增持后期间的损益;2002年追溯调整,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将增持股份导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目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来处理,似乎陷入了一个理论误区,是否合理,不在我们的讨论范畴。反正“党叫干啥就干啥”,“他们嘴大我们嘴小”,关键是在考试中大家如何掌握这种核算方法。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和步骤 (一)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原成本法核算时投资的账面价值,经按权益法核算追溯调整后形成新的账面价值,扣除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    3、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计算初次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并追溯调整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追加投资后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因追加投资可能又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应当将初次投资并经追溯调整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形成的新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合计数,在剩余尚可摊销年限内一并摊销。 题目:教材135页例19:A企业于1999年1月1日以520000元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相关税费等,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1999年5月2日B公司宣告分派1998年度的股利,每股分派0.1元的现金股利,A企业可以获得40000元的现金股利。2000年1月5日,A企业又以1800000元购入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00元相关税费。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1999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500000元,199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00元,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00000元。A企业和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 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调整。A企业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5%提取法定公益金。(此条件为我个人所加,教材例题资料不完整,教材解答也不严谨。准则例题就有“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调整”的条件) 1、(1)初次投资成本=买价+相关税费—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2)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 (3)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1)—(2) (4)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3)/ 全部摊销期限*追溯期 (5)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3)—(4) (6)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原持股比例岁旁碧 (7)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准备=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原持股比例(这里比较容易忘) (8)累积影响数=(6)—(4)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会计科目的金额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对应: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 (2) ——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5) ——某公司(损益调整) (6) ——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 上述分录是建立在“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即借方差额)的基础上,如果为负数(即贷方差额),则分录中“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出现在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数额也会有所变化。另外,教材上例题没有考虑“股权投资准备”追溯调整问题,如果出现,大家应会作出正确处理。 ①1999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22000(520000+2000)     贷:银行存款 522000    ②1999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0000 注:追溯期内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含初次投资时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对于这部分现金股利,应区分其在成本法核算下,是冲减了投资成本,还是确认了投资收益。这时,在上述分录中,对于冲减了投资成本部分,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2)”和“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1)”中扣除;对于确认了投资收益部分,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中扣除。(这里小心陷阱!!!)    ③2000年1月5日再次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1999年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522000-(4500000×10%)=72000(元)   1999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72000÷10=7200(元)   1999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0×10%=40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40000-7200=32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48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8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800

标签:权益法,成本法,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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