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干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更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但是,不能固化的认为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确定管辖法院后,应当书写起诉状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的诉求。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常常涉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清偿等问题,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时,针对相关诉讼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一般来说,起诉时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有子女的还应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需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还需要提供法院的生效判决。
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另外,法院予以立案的,会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用的缴费通知,原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就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会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开庭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法庭调查;
(2)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是贯穿离婚诉讼程序始终的,双方随时可以达成调解,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因此,在离婚时制定调解方案和谈判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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