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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依据

2023-08-03 03:28:42 编辑:join 浏览量:542

首先,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对于公民知情权的理论依据,无产阶级的革命家早就从不同方面进行过深辟的论述。

一是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内容之一,早在18世纪就被一些无产阶级开拓者予以详尽论述。列宁曾谈到“人民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应当有权撤换他们;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步骤”这里的“有权了解”,应当理解为“知情权”。

二是作为知情权的重要基础也即民主的公开性。马克思在批判德国书报检查制度中指出:“是一个江湖医生,为了不和伍简看见疹子,就使疹子憋在体内,至于疹子是否将伤害体内纤弱的器官,它是毫不在意的。”压制甚至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在某种情况下只会使事态向着更糟的方向发展。“公开”是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前提,没有“公开”,“知情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何谈民主。 “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列宁把“知情权”上升到了国家力量源泉的地位。

三是作为中国的先辈们也提出了民主公开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毛泽东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讲到:“党的有关政策,“都应当在报上发表,在电台广播,使广大群众知道”,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奋斗。”同时周恩来在《党的政策必须适时向群众公开 》一文中也指出:任何政策的决策和改变,任何政策中正确的部分或错误的部分,必须适时地不但向干部而且向群众公开指出,才能得到群众的了解和拥护而成为力量。

其次建立公民的知情权制度有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的规定,为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参政权利的内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唤裤社会事务。”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公民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来治理国家。

二是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的内容。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三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橘隐四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限制性规定。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利益。”上述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为确立我国的知情权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依据

标签:知情权,宪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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