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转继承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
转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所谓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就是不管根据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应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都适用转继承。转给其继承人,就是被转继承人应得到的一切遗产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1、须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这是转继承发生的时间要件;
2、须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这是转继承发生的客观要件;
3、须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转继承的结果要件。
至于具体的应继份以及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根据具体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情形进行判定。
转继承现象在社会实践中时常发生,规定转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转继承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继承关系按照法定的顺位和合理的秩序进行,减少由于被转继承人死亡而造成的遗产分割纠纷。
学理上一直承认转继承制度,但《继承法》对其未作明文规定。《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了转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两者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性质不同
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
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5、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的效力,是指符合了继承的要件,发生转继承后产生的继承法律后果。在转继承中,作为转继承的客体的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根据死亡的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方式而有差异。
如果死亡的被转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则其应继份为根据法定继承取得的份额;如果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则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取得应继份。
转继承人取得的份额也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而有差异。转继承在存在合法有效遗嘱时,适用遗嘱继承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存在时,适用法定继承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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