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河南新财富集团违法行为的不断曝光,其违法手段也逐渐被大家知晓。新财富集团开始对金融机构的渗透,不不仅包括村镇银行,还涉及一些城商行、农商行等,通过这些银行的股权抵押,套取了巨额的资金。然后,有利用这些资金成立一些影子公司,参股同一家村镇银行,达到了控制村镇银行的目的。再利用这些村镇银行,非法的转移和挪用资金,造成了储户的利益受损。
河南新财富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吕某,以他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其实在2011年就开始了违法的金融活动。他们通过参股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然后在用这些股权去抵押贷款,套取大量的资金。为了控制一些小的村镇银行,他们成立了许多的影子公司,同时参股一家村镇银行,从而处于控股地位,完全掌控了这些村镇银行。再取得这些村镇银行的控制权以后,开始非法的挪用银行的资金,或者转移出去。
对于新财富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吕某,其实早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对于他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嫌向国外非法转移资金,占为哪冲己有。而其他的一些股东,也曾经毁缓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却依然从事银行的管理工作。这些犯罪嫌疑人,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早有预谋,也做好了出逃的准备。所以他们纤碰的违法行为,非常的隐蔽和恶劣,严重破坏了金融领域的正常活动。
对于以吕某为首的犯罪嫌人,能够从事这么长时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也暴露了监管部门的缺失。对于这个案件,相关的监管部门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查找不足的地方,并加以改正,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另外,需要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尽可能的减少储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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