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不包括军事委员会 。
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包括:
民族委员会
全国人大民委于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性机构。
全国人大民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大民委与人大机关的办事机构不同,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
全国人大民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一个层次,参与和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简侍厅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
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 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等工作。
教科文卫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教科文卫委谈裂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等工作。
外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等工作。
华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侨务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同侨务有关的议案或法律草案;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开展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有关的侨务外事活动等工作。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拦隐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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