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赛家鑫”二审改判看法官的法律素质 万众瞩目的“赛家鑫”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理由有三:1. 李昌奎有自首情节;2.对于婚恋、邻里纠纷等引发的杀人案,应当慎重用死刑。3. 国家提倡少杀、慎杀,不要以一种“公众狂欢”的方式宣告一个人死刑。 我对法律略知皮毛,觉得高院某副院长言之谬矣。特批败宴驳如下: 1. 刑法对于自首的嫌疑人,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该”。再者,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恶劣的,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可以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对于婚恋、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慎用死刑。这个建议是好的,因为考虑的是这类犯罪往往是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在得到被害者及其家属谅解后,可以不用死刑。这样也可以不至于激化社会矛盾。 但是,在“赛家鑫”案中,李昌奎奸杀19岁女子是有预谋的,是积极犯罪,而且手段残忍,况且随后还残忍地杀害了无辜者(该女子的弟弟)。由此可见,此人主察轮银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相关条款,理应死刑。 3.国家法律一再提倡少杀、慎杀,但是对于罪大恶极者却不可不杀。“公众狂欢”的原因是对于李昌奎凶残本性的震惊,对于其社会危害性的担忧,对于无辜受害者的哀悼桐信。对于这种原因的“狂欢”,实质就是公众对于这个社会秩序的深深担忧,对于自身安全的深深担忧。 不知道为什么,云南高院却看不到这些。不知道是看不到,还是不愿意看。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我只想说,也只能说,云南高院的法官法律素养太低。别的就不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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