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专利资助政策
1.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2.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3.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四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4.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5.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6.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上年度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专利资助补贴政策是什么?
(一)对国内专利的资助
1、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个人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0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元。
委托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1)择优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资助金额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2)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按费用减缓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
(3)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4)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
1、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2、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五个国家
(1)资助费用包括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
(2)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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