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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2023-02-22 09:16:32 编辑:join 浏览量:559

借条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广义而言,借个人或单位的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也叫借条。借条应包括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基本内容,还可以包含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借条应由借款人签名或捺印。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借条。

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内容完备的借条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2、借款金额(本外币)、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借款日期、还款时间;

3、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等。

4、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还应注明证明人或担保人信息并由其签字。

借条应在完整的纸张上书写,字迹清晰,内容明确具体。

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具体而言,区别如下。

一、定义的区别: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上可能包含经过简化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二、证据效力的区别:

1、借条一般包含简化的借款合同内容,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三、诉讼时效的区别: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借贷事实成立的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即使是交付款项时也要特别注意,出借人要了解签订借款合同的各项事宜,以及民间借贷如何交付款项,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风险。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可能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2020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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