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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 221号第四条的第三项怎么理解

2024-03-31 13:58:50 编辑:join 浏览量:546

浙人社发2011 221号第四条的第三项怎么理解

只要在单位工作过,即使开除了,工龄也可以累计。

是不是这样理解:只要工作过,有招工或工资等档案的,都可计年限.太难理解了,另外请问:现在如果已过60周岁的,那以前做临时工的年限是否也可以作缴费年限,即用15来减?

按照字面上理解,只要是跟人事部门或者劳动部门订过合同的,都可享受这个政策的。只是不知道政府部门怎么解释。

城镇居民户口是不是包括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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