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效专利,指申请专利最终未获得批准、已获得授权但又被宣告无效或因法律规定的各种原因而失去专利权、不再受专利法律保护的专利。
失效专利因过期失效就变成一种免费共享的社会公共资源,自然成为"公知公用"。
2、专利失效的原因有:
一、专利超过了专利法的规定期限:
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一项专利在其有效保护期满后,不再享有《专利法》赋予的排他独占权,落入公知技术领域,公众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有二十余年,早期申请的专利基本已过了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二、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
专利权人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发现原有发明不够先进,申请专利后没有实施、以更好的技术取而代之,因此失去存在的意义而被迫放弃专利权成为失效专利;申请的专利本身缺乏市场开发价值,因而无须保留专利;专利实施困难:自己无法实施,也无法转让,不能产生效益的同时还要每年缴纳专利费,负担过重,因此放弃专利权。
主动放弃的方式包括不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年费,又称专利维持费,是指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向专利主管机关交纳的费用。这是专利权人依法应尽的义务。放弃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该专利技术从此成为失效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偿的使用。一般来说,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技术是一种即将被替代或被淘汰的技术,无太多的开发利用价值。
三、专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获得授权前放弃。
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主要情况有:(1)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2)发明专利,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专利申请,因其从未取得过专利权,准确地说,不能称之为失效专利,仅能称为"失效的专利申请"。但其发明的内容已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分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而为公众所知。
四、被他人宣告无效的专利。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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