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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上犹县摧毁郑某辉等人恶势力团伙纪实

2024-09-19 23:02:44 编辑:join 浏览量:572

扫黑除恶|上犹县摧毁郑某辉等人恶势力团伙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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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摧毁郑某辉等人恶势力团伙纪实

简要案情

罪犯郑某辉、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张某平均为上犹县营前片区人,2012年下半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上犹县营前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郑某辉为首,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张某平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郑某辉纠集他人团伙犯罪2次,其中1次已被判刑,纠集他人团伙违法1次,许某军参与团伙犯罪2次、团伙违法1次,郑某剑纠集他人团伙犯罪1次、团伙违法1次,郑某传参与团伙犯罪1次、团伙违法1次,张某平参与团伙违法3次(违法3次构成犯罪1次) 。

案件办理

该 线索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9年11月28日县公安局对郑某辉等人恶势力团伙案立案侦查,2020年3月10日县公安局侦结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30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月9日17日作出裁定、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判决 。

法院判决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月9日17日作出裁定、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罪犯郑某辉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罪犯许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罪犯郑某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罪犯刘某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郑某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张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张某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打财断血

本案共查封、扣押、冻结、判决涉案资产人民币11.9万元。

法条链接

强迫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 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来源:上犹政法

标签:上犹县,某辉,扫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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