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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救济

2023-03-07 19:22:38 编辑:join 浏览量:636

婚内救济

婚内救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配偶权遭受损害,可以在婚内请求相关救济的权利以及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但一方阻止医治,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内遭受家庭暴力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采取留存对方出轨证据,追回对方赠与第三方的财物等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时,应当受到相应惩罚,另一方享有请求救济的权利。

婚内救济是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自治权利,在不离婚的条件下,对婚姻中受到损害的配偶权予以救济,从而实现婚姻的和谐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

1、婚内救济

婚内救济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权遭受损害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具体包括: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但一方阻止医治,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内遭受家庭暴力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采取留存对方出轨证据,追回对方赠与第三方的财物等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时,应当受到相应惩罚,另一方享有请求救济的权利。

2、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很多人存在一个观念误区:只有离婚时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观念的变化,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日益增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6条明确规定了可在婚内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扶养义务两大情形。

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1、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

2、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但是房产证办理在第三人名下,且故意不让对方知悉。

3、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将处分所得款项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属于该情形。比如夫妻双方就是否出售某房屋未达成一致,一方虽擅自出售了房屋,但是价格合理,且将出售款项交回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4、毁损,是指毁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

5、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比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

6、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的债务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完成。

认定上述各项行为时,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要注意只有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何为“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比如一方虽有上述行为,但是金额不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很小的,不应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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