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是与原物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树上结果。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但是人工产生的物必须是没有对出产物进行改造加工。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应当依据如下规则确定。
第一,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属于原物的成分,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依据《民法典》第321条,应当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天然孳息,这是由用益物权设定目的所决定的。
第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有关天然孳息归属的确定,毕竟属于一种民事权益,不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款的利息。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
关于法定孳息归属的确定,应当采取如下方式:第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法定孳息通常都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所以,在设定法律关系之时,就可以明确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因此,法定孳息首先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其归属。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由于法定孳息是从交易中产生的,所以,对法定孳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应当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然,交易习惯的存在,应当由主张其存在的一方来证明。
抵押财产原本属于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在此期间,抵押财产发生孳息的,其孳息应当由抵押人享有权利,与抵押权人没有关系。
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等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已经开始主张权利,因而自抵押财产被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故抵押权人自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如果要收取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已经被扣押的孳息,尽管抵押权人可以收取,但是仍然是抵押人的财产,扣押的孳息仍然应当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在债务抵充上,扣押财产的孳息用以清偿的债务有多笔的,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再按照清偿抵充的规则,清偿应当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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