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每一条都是主要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普通法律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扩展资料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旦卜春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弊态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
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模耐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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