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我国的政法是一次进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多耐敏清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无法处理,也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恶性,促使他们更加藐视社会规则,容易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这次改动无疑是昌前将保护伞更加合理化!
1952年,我国确立收容教养制度。专门学校原来叫工读学校,早在1955年就在北京设立,后来在全国推广,一直作为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40多年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随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也退出了历史舞台,相关措施被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拿液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守护当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更被人熟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姊妹篇”,后者注重保护,创造优良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前者注重预防,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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