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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2023-06-29 08:43:20 编辑:join 浏览量:599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等。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凯老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

(1)被申请人认为需卖孙扰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中旦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材料

引入非常任委员审案

●确保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指导处副处长徐长明说,行政复议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案件审理会,案件审理会一般由9名委员组成,非常任委员有5人以上,超过了总数的一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独立性。

2008年3月,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案件审理会,共审理了5起案件。其中一件是关于北京市平谷区土地处罚的案件,申请人是北京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北京市国土部门。

2004年,申请人在平谷区租赁了某村10余亩土地,随后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厂房,面积约1500平方米。平谷区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该工贸有限公司对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规定组织了由9名委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会,其中专家学者等非常任委员5人。

经过认真审理后,委员们依照规则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复议意见,市政府据此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这个复议结果都表示信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行政复议委员会让“官官相护”没有市场

标签:简述,行政复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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