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罪就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带陆大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悉茄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黄冈市涉黑第一案一锤定音 主犯程某某获刑19年
11月6日,由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程某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蕲春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主犯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蠢竖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高某、陈某、陈某某、张某、杜某、高某某等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标签:涉黑罪,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