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经济制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国对另一国实行的经济制裁;另一种是两国相互实行经济制裁。双边经济制裁绝大多数是强势方施加于弱势方的。这首先是因为强势方自认为可以通过制裁使对方妥协或屈服。我们至今没有发现弱势方主动制裁强势方的,弱势方实施的制裁都是报复性的反制裁。其次,强势方认为自己承受得起实施制裁的代价。实施制裁是要付出成本的.有时实施制裁的成本非常之高。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时还需要军事实力)根本不可能达到制裁的目的。双边经济制裁一般是相互依赖关系中依赖程度小的一方向依赖程度大的一方施加的。如果制裁方对对方依赖程度大,那么在制裁对方时,自己受到的损失会比对方大,要是对方施加反制裁,自己会更加吃亏。双边经济制裁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伤害对方,也能伤害自己。一般说来,制裁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会比被制裁方的反制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大很多。但是,对制裁方来说,它要承受商品出口的减少,失业人数的增加,必须进口的重要原材料和生活用品的紧缺带来的后果;对被制裁方来说,其短期经济会遭受打击,可是,这又迫使它降低对制裁国的依赖程度,自力更生地发展本国经济弊芹,或是建立多元的国际经济关系,从长远看,坏事又可以变成好事。双边制裁实施的结果不仅仅决定于双方力量对比,它还决定于整个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格局。对被制裁国来说,制裁国往往是强者,但强者难以阻止被制裁国与其他国家发生经贸关系。在棚绝许多情况下,强者租和毕会要求其他国家的配合,但很难做到。因为其他国家也会付出成本,此外,制裁给竞争伙伴提供了机会,他们往往趁虚而入,占领制裁者原来的市场。其他国家不愿配合制裁,已使制裁结果大打折扣,如果制裁者的市场又被其他国家夺走,必定会使制裁国陷入被动,还会激化制裁国与其他国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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