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下面国税局出台的文档凳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0-09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闷虚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行罩旅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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