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自愿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基础,也是离婚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一方由于被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 2、离婚协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呈现。 3、离婚协议应当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进行约定。 4、离婚协议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分割方案等细节进行约定。 5、离婚协议应当就债权债务关系的享有和承担进行约定。三、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四、协议离婚的生效时间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完成离婚登记之时视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基本程序。一、协议离婚的前提意图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给付、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扶助等问题达成协议,形成《离婚协议书》。二、协议离婚的准备材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申请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办理,申请离婚时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 (1)本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两张;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对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的经济帮助等事项,协议内容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5、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离婚申请并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离婚协议。 2、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需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书。申请发给离婚证书时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 (1)本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单身免冠照片;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三、协议离婚的管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四、协议离婚的流程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分为5个步骤: 1、申请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在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离婚登记,需由双方共同提出,仅一方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查验无误、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双方,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仍然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4、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有效证件原件、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冷静期届满后未在30天内领取离婚证,须重新再次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给离婚证。至此,协议离婚完成。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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