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可以离婚。如果是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请求,需要经过军人的同意才可以离婚,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军婚很难离。 但是若军人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的,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限制的对象仅仅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丈夫只是曾经服过两年兵役或者担任过军人职位,但是现在已经离任或退休的,军嫂则不需要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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