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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2023-02-24 23:40:42 编辑:join 浏览量:580

抚养权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抚育责任,包括哺育、喂养,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医疗所需等。直接抚养是指离婚后的父母一方,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承担直接养育子女的责任。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各自对未成年人子女所承担的抚养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双方因解除婚姻关系而改变其共同生活状态,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确定何方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责任,具体安排可能是为子女择定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也可能是经各方协议由父母各方轮流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生活保持义务,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达到与其父母同样的生活水准。《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仍一如既往地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双方均应继续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当婚姻关系存续时,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当婚姻关系解体时,父母不再共同生活,此时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直接抚养的义务。

至于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实践中,少数父母在离婚期间对立情绪严重,责任意识单薄,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损害到子女的成长权益。针对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和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安排通常是争议焦点之一,《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对此问题作原则性规定: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48条以及第54条综合子女年龄、父母各方条件及抚养意愿等,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这个年龄段的幼小子女一般有哺乳等只有母亲才能满足的需要,因此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该司法解释文件第45条还补充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及其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来确定子女由何方共同生活。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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