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米以及2米以上或者与之相当的高度以上的高度算是高空抛物。高空标准的形式依据:罪状的内在逻辑关系。对高空抛物的“高空”,有不少观点主张采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标准(即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但罪刑法定要求“高空”标准的确定不能离开罪状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描述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在这里,“建筑物”和“其他高空”被并列规定,其基本意思是“建筑物”迹慧即是“高空”,与建筑物等高的其他空间属于“其他高空”。但我国建筑物的类型众多,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之分,工业建筑又有厂房、仓库等之分;建筑物的层数不一;建筑物的穗州碰层高不一。因此,在形式标准上,高空抛物的高空最低标准猜谈应是最低建筑物(只有一层的建筑物)高度的空间。 一、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2、客观要件,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16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二、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以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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