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地向民间征税的做法,包括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时间上的过头是指,税务专管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而幅度上的过头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包括将国家的减免税费政策打折扣,还包括巧立名目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或者在已经实施的收费项目中过度监管和过度活动。受到经济下滑的影响,政府财政税收收入镇拍大幅下滑,各级税收征管部门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可能会出现征收过头税的情况。正如众多分析者指出的,税收任务是各级政府以及税务部门行为的“指挥棒”。各级政府的“业绩”,长期被简单化为GDP增长以及税收增长。每年年初,从上到下,层层下达指令性计划。为确保完成任务,往往层层提高标准;为粉饰政绩,制造繁荣局面,还要年年加码。在这中间,GDP增长数据被认为比较虚,税收则是比较实在的衡量标准。于是当经济下滑、税源减少时,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就可能“人为注水”,收取“过头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帆谈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御轿羡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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