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 三、凡以本市橘型绝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七、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9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失业保险费44.7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圆姿,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47.2元、失业保险费26.83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98元、失业保险费17.88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182.56元,其中基本统筹169.52元、大额互租塌助13.04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6.08元,其中基本统筹13.04元、大额互助1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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