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回顾我国成立以来人口政策的演变历史,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阶段:1、鼓励生育政策阶段:1949-1953年,恢复劳动力,鼓励生育。2、政策转变酝酿阶段:1954-1959年:政策转变酝酿,上层思想反复。3、限制生育政策阶段:1960-1970年:实施限制生育政策,但没有全面开展;1971-1979年:全面推行“含芦晚、稀、少”政策;1980-1984年:生育政策紧缩,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1984-1991年:在农村实行“一孩半”政策,但在城市继续实行“一胎化”政策;1991-2014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4、逐步放开生育阶段:2014-2021年:人口喊纳政策进行调整,实行“单独二孩”的人口政策,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2021年6月,全面放开三孩政策。
法律依据: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谈渗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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